案情介紹
2015年10月14日10時許,甲駕駛懸掛他人失竊牌照的桑塔納汽車,伙同乙、丙竄至某村。甲用壓力鉗將該村丁家大門門鎖剪斷后在車上望風,乙、丙手持砍刀、對講機進入其家中行竊。正值丁回家,甲用對講機通知乙丙,三被告人遂乘車逃跑。丁發現家中被翻動,遂報警。派出所接報案后,根據丁提供的信息,在公路邊設卡攔截,甲駕車強行闖卡失敗,三人棄車逃跑后被抓獲。在其駕駛的桑塔納汽車內起獲砍刀、壓力鉗、撬棍、扳子、剪刀、對講機及他人失竊的多副車牌和煙酒等涉案物品。
審理過程
一審法院以甲乙丙三人構成搶劫罪(未遂)定罪處罰,三人以不構成搶劫罪為由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認為三人之行為不構成轉化型搶劫,改判為盜竊罪。
改判理由
甲、乙、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盜竊罪,應予刑罰。三人對原判認定的盜竊行為,均予供認,但稱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,未沖撞警車。從被害人發現家中被盜報警后到民警接到報案至設卡攔截,三人盜竊行為己實施終了并已逃離案發現場。當民警示意停車受檢時,因當時三人所駕車輛為假牌照,有為逃逸檢查而強行闖卡的可能性。據此,不應屬于當場實施暴力而轉化為搶劫的行為,三人入戶盜竊之行為構成盜竊罪,應予刑罰。不構成搶劫罪,應予改判。
分歧意見
三被告人是否實施暴力行為抗拒抓捕?
該行為是否滿足盜竊轉化為搶劫當場性、當時性的特征?
律 師 說 法
轉化型搶劫的成立條件是:犯盜竊、詐騙、搶奪罪(只有這三個罪名)+為窩藏贓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(目的)+當場(時間)+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。及于本案,可以理解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“為窩藏贓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毀壞罪證”,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,則不能構成轉化型搶劫。關于在民警設卡堵截過程中,三人強行闖卡的行為:本律師認為,從被害人發現家中被盜報警后到民警接到報案設卡攔截時,三人盜竊行為己實施終了并已逃離案發現場。即使存在抗拒抓捕的主觀心態,也不符合轉化型搶劫要求的“當場”的條件。且三人曾多次盜竊,車上亦有其他場所盜竊贓物,以及懸掛假車牌等情節亦可作為其闖卡的主觀心態。“當場”是指實施犯罪的現場,當然,在現場發現犯罪人并隨之追趕的過程,應視為現場的延伸,本案中,不存在隨之追趕的過程。故此,轉化型搶劫不成立,應當以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。

周曉璞律師 執業律師 專注于刑事辯護、建筑房地產、PPP項目等領域,參與了三十余個基礎設施、公益事業等領域的PPP項目以及刑事辯護、建筑工程、房地產項目等訴訟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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