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基本案情]2005年12月30日案外人衡水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冀TA8××8桑塔納2000轎車借予朋友在獻縣辦事過程被滄州市倉順實業有限公司非法扣押,后被滄縣人民法院以(2006)滄民初字第3×號民事裁定書予以查封。因該公司與滄州倉順公司無任何糾紛。因此該公司向滄縣人民法院提出異議,并于2006年1月25日前去辦理提車業務。主辦法官口頭宣布解除查封,但此車仍在原告倉順公司院內存放,未能將此車交付給該公司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該公司多次向滄縣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并交付的申請。經律師多次聯系主辦法官及該院領導,但滄縣法院以“正在協調,該企業為當地利稅大戶,企業領導聯系不上”為由遲遲不予解決。 律師點評:現階段我國已進入法制社會,任何公民、法人、國家機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活動都要遵守憲法和法律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五條規定:“公司從事經營活動,必須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,遵守社會公德、商業道德,誠實守信,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,承擔社會責任。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,不受侵犯”。作為當地的知名企業,名列前茅的利稅大戶,更應當模范的遵守國家法律,你不守法,就必然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,并不應因你是利稅大戶就應當超越法律之外,或凌駕于法律之上。既然人民法院已做出了解除查封的決定,作為原告的滄順公司就應當無條件的予以執行,而不應當予以阻攔。 另一方面,人民法院查封、扣押的財產,應當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,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,解除查封、扣押措施理應交付所有權人,而仍有當事人一方扣押的做法,顯然是錯誤的。況且原告方阻撓交付所有權人,更是違法的。而當地人民法院,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,理應嚴格執法,不但要追求公正亦要追求效率。遲來的公不是公正,即使將來人民法院把車輛交付給所有權人,但畢竟給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的形象將大打折扣。人民就會對法律失去信心,對人民法院失去信心,那將是多少金錢也賣不回來的。 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王磊律師 電話:7095829 6820868 13315838868 |